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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正如波普尔所说,确定理论科学性的标准,在于其可证伪性、可推翻性,或者可验证性。第三,主张法律的灵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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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卢埃林深刻地认识到普通法原则的对立和矛盾,他形象地将先例比喻为杰纳斯的面孔,在其看来,任何先例中都包含了两个对立的原则:一个原则用于视作有利的先例,另一原则用于带来麻烦的先例,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公平灵活选用。进入新世纪以来,一场被称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学术运动却悄然兴起,为美国的法学研究重新注入了新鲜血液,而司法决策研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的。[29]然后,法官再从职业专家的角色出发,凭借在普通法传统中所训练的技艺理性和职业经验,对事实情境中的规则进行提炼、细化和重构,这样,现实主义法学事实上主张普遍的法官造法是无法避免的。作为一场学术运动,法律现实主义盛极一时,引起了美国法学研究的思维革命和范式转换。赖特曾明确地指出,现实主义者都不是哲学家,更谈不上分析哲学家,在法律的概念方面没有任何明晰的东西。

通过构建司法决策的态度模型,以行为主义为理论支撑,吸收认知科学相关理论,设定影响法官决策的态度变量,这将丰富现实主义法学的实证研究。在中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官裁判存在规则导向抑或结果导向的泛泛争论,对于法官裁判模式存在法理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的简单划分,在法律解释理论中存在方法论范式和本体论范式的二元分歧。第二,其真实性在于生活的逻辑建构及其背后的普遍意义。

在赵晓力的细致分析中,从李公安到县公安局,再到市里严局长乃至法院的解决方案,虽然是一套精妙的程序正义的安排,但是所有公家人都不理会秋菊的理。在苏力笔下,秋菊的形象也早已超越在法律面前满脸困惑的村妇本身,在真实的法律实践和事件中,逐渐解惑,获得新的生命力。13Jerome A. Cohen and Joan L. Cohen, Did QiuJu Get Good Legal Advice? in Corey Creekmur and Mark Sidel (eds.), Cinema, Law and the State in Asia,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14缪因知:《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斯通强调,秋菊就像卡夫卡寓言故事里的农民一样,是法律体制的普遍受害者。

其次,秋菊的说法与外部法律介入的最终效果是类似的,都是对村长面子也就是权威的消解。按照冯象《新秋菊》的分析,秋菊的故事之所以仍然激起学界的众多讨论,原因之一是,大约今天的人民在很大程度上都成了秋菊,新的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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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也怀疑各级公家人之间互相串通,对付自己这个小老百姓。首先,三篇论文都提出,比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秋菊应该和能够采取的更优法律救济方式。一个学术命题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它的支持者,也要看它的反对者。这种理论主张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强调政府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侵犯秋菊们的个人权利。

秋菊倔强的背后,是万家有经济条件去县、市甚至省城讨个说法。该文最初发表于《东方》1996年第3期。他提出,这是苏力讨论梁祝的悲剧时支持过的原理。后者虽然不免困惑且煽情,最后却全盘接受了法治的逻辑。

在对待普法与法治的态度上,不同于充满困惑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无疑是一部宣扬法治的普法电影。换言之,不是用一种外在、广义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理论裁剪《秋菊打官司》,而是力求文学的叙述形式与社会语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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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李公安的方案遭到村长的拒绝,也受到秋菊的怀疑。村长的面子不仅是村民之间伦理互惠关系的一部分,更是一种在村庄治理中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威-服从关系的基础,因而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和支持(不过电影也暗示秋菊至少得到了部分村民的支持,这也是《要命的地方》的一个分析基础)。

25苏力:《一直试图说服自己,今日依然——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20年》,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3期。⑩以电影对话为细读和分析对象,赵晓力在乡土社会-儒家礼法的语境中重构要命的地方的要害之处:村长作为乡土社会的教化者,可以责打(踢)不服管教的庆来,但不能往庆来的下身踢,在村里谁也承受不起断子绝孙的代价。然而,逾越礼治教化权(再咋说也不能往人要命的地方踢)的村长拒绝道歉(克己),而提出同态复仇的去礼治解决方案,这才有李公安作为西沟子村的拟制家长的出场。斯通教授发表于1993年《波士顿评论》8/9月号的影评,是《秋菊打官司》在美国公映后的众多评论中充满洞见和自省一篇。二 作为法治实践的样板,大洋彼岸(织女星文明)的美国法学家会怎么看待秋菊的困惑?他们会认为秋菊打官司的动力是为权利而斗争吗?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兰·斯通(Alan A. Stone)认为,秋菊的诉求难以在正式法律制度中得到解决,因为她寻求的是人的正义(human justice),而非简单的法律正义。28 不断开拓中国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和论题(法律与文学只是其中一小块),苏力本人的身体力行,毫无疑问是年轻一代的法学家的榜样。

在凌斌看来,村长的困惑代表着村长作为基层官员,既不能理解为什么秋菊执着于讨说法让他丢面子,也不能理解一直维护他的公家在他救助秋菊母子之后,反而把他抓进了监狱。李公安的调解方案,虽然有偏向村长之嫌,但是,从村长救助秋菊母子的实例可见,村长的面子,是政府、官员和百姓三者的共同利益所在。

张旭东:《全球化与文化政治:90年代中国与20世纪的终结》,朱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总之,赵晓力捍卫了一种历史本体论式的家庭-生育伦理的正当性,因而可能让部分学者对此持保留态度。

在他们看来,秋菊讨说法的喜剧过程漠视实际的法制状况,展现了不真实的村民与官员的关系。尤陈俊的《中国法治事业中的空间因素与性别因素——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从法治与空间的关系切入,认为《秋菊打官司》所展示的是一位来自法治边陲的农民与低层法治空间之间的一次尴尬邂逅,然而并没有颠覆对于高层法治空间/核心权力空间的美好想象。

20因此,我们需要更审慎地对待城乡的法制差异,以及不同性别之人的法治认知状态。⑥Alan A. Stone, Comedy and Culture, Boston Review, October/November, 1993. ⑦Jonathan Spence, Unjust Desserts: The Story of Qiu Ju,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24 June 1994:12. ⑧Alan A. Stone, Movies and the Moral Adventure of Lif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7. ⑨Zhang Xudong, Repetition and Singularity in The Story of Qiuju, in Mike Wayne(ed.), Understanding Film: Marxist Perspectives, Pluto Press, 2005。张旭东总结到,可以把秋菊讨说法看作寻求当代中国社会价值-意义的一个隐喻。正是在自觉反思和超越二元对立方法论的意义和高度上,我们得以理解徐斌《教化权、官员伦理与秩序变迁——以〈秋菊打官司〉中的李公安为分析对象》一文的突出理论贡献。

因此,中央芭蕾舞团案的司法者出于好心和过分的权利意识,可能在无意间制造了反公地悲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权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能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秋菊打官司》原著小说名为《万家诉讼》,也提醒我们不要忽略讨说法的真正对象是公家人,因为这是一场万家与公家人之一村长之间的官司。

这里隐含的判断是,根据法经济学原理,村长在雪夜救助难产的秋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制度性交换,即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因而不可持续,难以推广。因此,秋菊的困惑并非民间法和传统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和困惑。

⑨作为在美国顶尖高校获得博士学位和终身教职的文学教授,张旭东谙熟斯通提及的西方电影评论家对张艺谋电影的定见:一种超越社会经济领域的现代主义美学神话。进言之,如果想要打破文化隔阂,回应斯通式的困惑和问题,就需要继续探寻秋菊想要的说法在中国社会和文化语境中的意义。

从秋菊的困惑的命题出发,更有论者深入分析了秋菊的说法背后的本土资源:中国农民传宗接代的生活信仰,乡土社会中气和面子的生活逻辑。凌斌进而提出秋菊说法的两重含义:一是政府要让村长给庆来道歉,二是政府不能把村长抓走。(施米特、德勒兹、尼采与秋菊说法是否可能存在张力?)就此而言,赵晓力的论文《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显著推进了常被现代读者遗忘或忽略的秋菊本人的说法:村长打村民两下也没啥,关键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冯象提醒读者,秋菊想要的说法直接挑战的不是国家法律,而是村长的说法和面子。

13在影片不真实的核心叙事之外,两位美国学者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试图解读出秋菊讨说法(追求正义)的隐藏信息和可能意蕴。在这个意义上,徐斌断言,秋菊当家之后的万家和西沟子村的命运,也许不是悲剧,而是喜剧。

最后,作为一个外来媳妇,秋菊在走出乡村之时也在打破乡村的既有规则。正是在文艺作品的叙事形式与社会语境的辩证法的意义上,我们得以理解张旭东《叙事、文化与正当性:〈秋菊打官司〉中的重复与独一无二性》一文的重要理论推进和贡献。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规则关怀的是现代化转型中的平等和自由的公民主体,而非带有个人特殊性诉求的秋菊式个案。14这篇论文发表于苏力主编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围绕苏力开创的问题范式,就三个最根本的问题展开辨析:第一,秋菊的形象是否具有法社会学的普遍性?第二,村民秋菊讨说法失败,以城市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是否无须自我检讨?第三,进言之,城市与乡村、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法律与情理是不同的情景,面对秋菊的困惑,法治并不必然为此背锅。